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这意味着,私募行业期盼多年的《监管条例》终于落地,尤其从法律角度而言做到了有法可依。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投资机构负责人表示,期待细则尽快出台,指导投资实践。
行业监管条例正式落地 业内期盼细则出台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要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西安方元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垚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监管条例》的落地有几方面意义:第一,历史意义。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条例历时8年终于通过了国常会审议,意义非同凡响;第二,法律意义。《监管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相当之高,仅次于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违反《监管条例》不仅违规,而且会有违法后果,《监管条例》是司法机关审批时可以引用的正式法律渊源;第三,行业意义。法律位阶决定了《监管条例》将重塑私募基金监管和行业格局,条例没有授权的,监管机构无权执法;条例禁止从事的,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条例予以保护的,可以扩大投资人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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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会长沈志群指出,对于《监管条例》的正式出台表示欢迎,特别对“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等内容期待尽快落实。
山东某私募股权投机构负责人表示,希望《监管条例》能够在几个方面真正落到实处,首先,明确对创投基金的登记备案的优惠政策;其次,创投基金在退出的时候,能够享受更优惠的退出政策;如果这几个方面能够形成一套完善的支持创投基金的政策,会吸引更多市场资金加入投早投小投科技。
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寻求突破《监管条例》中提出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此机构也寄予期望,同时对于投早投小清晰界定,更好地帮助早期企业成长。
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轮值会长周恺秉表示,期待细则尽快推出,更好地起到行业指引的作用。目前《监管条例》提出创业投资的差异化监管,他认为有几个方面可以着手,第一,创投行业的准入问题差异化管理;第二,行业监管的差异化,比如对不同投资阶段: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第三,政府支持力度的差异化;第四,税收政策的差异化,对于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机构,投资周期和税收建议考虑反向挂钩,投资科技企业时间长的机构,在税收方面能给予低税率的优惠;第五,退出的差异化管理,例如,将投资解禁期与投资时间反向挂钩,如投资时间在IPO前5年以上的机构,解禁期可适当缩短。
“但其中更重要的是,对于什么是创业投资,什么是投早投小投科技,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周恺秉补充。
杜垚森则指出,现阶段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准入门槛、合格投资人认定和各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等方面,《监管条例》的出台将使之进一步清晰、明确。
深圳某VC机构负责人也认为,关于合格投资人认定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限、风险和投资的方式和PE有显著的差异,从经济效果跟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希望引导长期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参与创业投资。如果只是基金业协会倡导的话,效率显然不够,《监管条例》则更具有行政属性、发挥力度更大。
此外,还有机构人士对于创业投资准入门槛的差异做出了解释,按照传统的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对高管、股东背景等有限制性要求,且倾向于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和有金融从业经历的机构,但是创业投资行业的人,则可能是行业专家、有政府背景的人,在准入门槛上,《监管条例》未来落地的细则或许会从这些方面体现出差异性。
责编:岳亚楠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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