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太"倒霉"了吧!厦门男子朱某和他亲戚4年时间竟出了16起车祸!然而,这其中藏着大猫腻!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保险诈骗案件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我们先来看下案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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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
2020年12月10日洪某驾驶朱某的小轿车在翔安区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车出险多次,此前还曾有过承认伪造事故企图骗保、后又主动退还理赔款的记录,因此拒绝赔付。
索赔不成,朱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万余元。其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次诉讼也让朱某一伙暴露了骗保"生财"的行径。经思明区法院移送线索,公安机关对洪某等三人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6月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朱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员工,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和汽修厂。
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据朱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常驾驶个人名下或租车公司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偶尔也在路上寻找其他车辆"碰瓷"。
人为制造事故后,再由朱某联系修车厂并自行购买低价配件用于维修,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均转给朱某。
制图/张平原
作案16起骗取近20万元,涉及两项不同罪名
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朱某、洪某、陈某作为投保人一方,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其中,朱某参与作案16起,涉案既遂金额19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数额巨大;洪某和陈某分别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参与作案6起和4起,数额较大,就上述事实三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朱某、洪某还合伙在另一起案件中,"碰瓷"社会车辆。因事故认定由对方负全责,最终由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检察官介绍,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该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朱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3万元;洪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审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思明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5日向其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线上审核、建立汽修厂"黑名单"、监控采购渠道和建立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等。检察建议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检察官提醒!虚假申报保险可能触犯刑法
保险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投保人而言,应当讲求诚信。车主在申报保险时应实事求是,虚假申报不仅违反保险规则及合同,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实务中,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常见于汽车修理厂人员、保险代理员等相关行业从业者,提醒应合法经营,切勿在金钱诱惑下实施欺瞒、诱骗行为。
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加强对事故发生真实原因的审查,同时强化对保险事故定损公司和汽车维修配件采购渠道的监管,并以日常巡查机制将监管落实在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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