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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项下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292 名。 二、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该等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均为优秀,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该 29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 4,491,300 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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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