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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提名和聘任决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的,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利益相关董事吴晓龙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谭洪涛、王磊、徐开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2- (本页无正文,《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谭洪涛 王 磊 徐开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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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